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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执字第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凤琼与曾旭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琼,曾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民执字第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凤琼,女,汉族。被执行人曾旭林,男,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2011)昆民四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昆民四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兆龙审 判 员  周西昆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