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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树宽诉被告梁世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宽,梁世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540号原告:梁树宽,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梁世存,男,成年,小学文化。原告梁树宽诉被告梁世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梁树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树宽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梁树宽负担。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