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杜俊楠、杜龙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杜俊楠,杜龙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霖,总经理。被执行人杜俊楠,女,1996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龙法,男,1963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杜俊楠、杜龙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杜俊楠、杜龙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俊楠、杜龙法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明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豫0108执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俊楠、杜龙法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豫0108执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附:执行裁定书壹份。年月日签发人:经办人:此联存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豫0108执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豫0108执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附:执行裁定书壹份。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