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1987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刘海平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刘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9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苏州市吴中西路。法定代表人陈雁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艳,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海平。被执行人刘海平,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刘海平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48820000元、截至2015年12月12日的利息及综合费6043171元及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若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未来路1号的15套房屋及土地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刘海平对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33972元,由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刘海平负担。因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刘海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刘海平支付5519714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5519714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俩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审理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州三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未来路1号1幢115、117、119、121、123、125室、5幢143、145、147、149、150、151、153、155、157室房屋;轮候查封刘海平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枫情水岸花园8幢301室房屋;因上述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无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除上述查封财产外,查无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任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顾 强书 记 员 罗 瑞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