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1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杜春生与湖北亿分享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生,湖北亿分享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237号原告:杜春生,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湖北亿分享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号中石*栋大楼*层(A)法定代表人:刘万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春生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春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春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春生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