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王某1,男,1963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原告王某1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那不打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韩玉杰审 判 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郎凤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