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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程玲与马平、杨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玲,马平,杨天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960号原告:程玲,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代理人:胡国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调解、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平,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杨天清,女,1968年1月6日出生,住随县。原告程玲与被告马平、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程玲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天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玲撤回对被告杨天清的起诉。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馥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