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与宣勤道、宣勤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宣勤道,宣勤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799号原告: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陈益平。被告:宣勤道,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宣勤友,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勤道、宣勤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方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天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