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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与宣勤道、宣勤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宣勤道,宣勤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799号原告: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陈益平。被告:宣勤道,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宣勤友,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勤道、宣勤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方安徽含丰种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天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