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左某某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