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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斯琴格日乐与李宝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琴格日乐,李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李宝云,女,1960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1号斯琴格日乐申请执行李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民终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宝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宝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终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