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82号原告陈某某,住明水县。被告朱某某,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闻 静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