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万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万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94号罪犯罗万强,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西昌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万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被告人罗万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川凉中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李吉前、任何文出庭报请对罪犯罗万强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昆、李健勇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减刑罪犯罗万强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罗万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万强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罗万强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万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获表扬2个。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转换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万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万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