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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保华与卫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华,卫辉市公安局,李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11行初16号原告李保华,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被告卫辉市公安局,地址卫辉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刚,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秀海,卫辉市公安局城郊庞寨派出所所长,特别授权。第三人:李恋华,男,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卫辉市。原告李保华诉被告卫辉市公安局及第三人李恋华治安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侯丽芳人民陪审员 :齐东海人民陪审员 :韩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