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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刑医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陶后发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陶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闽0212刑医2号申请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陶后发,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释放。现临时保护性约束于厦门市仙岳医院。法定代理人陶某1,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同上。诉讼代理人马飘海,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婉玲,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均系厦门市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医申〔2017〕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陶后发强制医疗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陶后发,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陶某1。厦门市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马飘海律师、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林婉玲律师(实习)担任被申请人陶后发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6时许,涉案精神病人陶后发怀疑其妻子杨青云有外遇,在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西官浔里437号404室持菜刀砍伤杨青云面部、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青云系颈部锐器伤致右颈总动脉、右颈内静脉完全离断大失血而死亡。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陶后发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陶后发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提请本院依法决定。被申请人陶后发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申请所述事实均不持异议,并同意对被申请人陶后发进行强制医疗。上述事实,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举证并经诉讼代理人质证的证人陶某1、陶某2、舒某、林某1、林某2的证言;物证菜刀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及对被申请人陶后发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陶后发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陶后发强制医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陶后发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审 判 长  洪秀娟代理审判员  康钰祺人民陪审员  陈宝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童兰附本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其他规定1.本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第五百三十六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