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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俞宝林与李广俊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宝林,李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44号申请执行人俞宝林,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广俊,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宝林与被执行人李广俊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21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