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俞宝林与李广俊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宝林,李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44号申请执行人俞宝林,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李广俊,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宝林与被执行人李广俊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21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