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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敏与陈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陈向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926号原告周敏,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基地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陈向荣,男,汉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周敏与被告陈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周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周敏负担100元,退付原告周敏100元。审判员  唐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