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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凤侠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侠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特4号申请人王凤侠,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凤侠申请变更监护权一案中,因申请人王凤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王凤侠承担。审判员  丛熠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