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凤侠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侠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特4号申请人王凤侠,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凤侠申请变更监护权一案中,因申请人王凤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王凤侠承担。审判员 丛熠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