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与王文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王文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65号。法定代表人:张全江。被执行人:王文姣,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申请执行王文姣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广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