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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欣骗取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91刑初69号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欣,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高新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欣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帆、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王欣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通过王文举(已判刑)帮助伪造营业执照等虚假材料,冒充他人商铺业主,从广发银行大庆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2万元。王欣将其中人民币89606元作为好处费支付给王文举。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王欣循环贷款13次,共计人民币296345元。后因王欣无力偿还,2015年8月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未还款,欠银行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19485.19元。案发后,王欣已归还银行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欣于2016年7月4日19时30分许在吉林省德惠市馨阳洗浴门前被德惠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相关市场主体查询情况说明、王欣个人信用贷款资料、广发银行生意人卡交易明细、广发银行个人对账单、业务办理确认表、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欣及已决同案王文举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欣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逾期未能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已归还银行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欣认罪态度较好,已归还银行全部经济损失,认定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欣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雪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