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7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赖必延劳动争议2017民终746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赖必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4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建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华,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周亚,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必延,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上诉人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9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大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凡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