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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昌椰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文昌椰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文昌椰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清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昌椰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5)海仲字第101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昌椰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26857.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秋云书 记 员  许 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