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6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562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夏金成。被告:丁某。原告何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顾雪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竞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