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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562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夏金成。被告:丁某。原告何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顾雪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竞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