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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兵兵与刘国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兵,刘国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1284号原告:李兵兵,男,汉族,1990年2月23日生,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永,男,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负责人:张根群,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兵兵与被告刘国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莲、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国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兵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支付医疗费、电车损失共计35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刘国永承担;2、伤残赔偿金及其他损失待伤残评估后另行起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9日,被告刘国永驾驶豫E×××××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15线安良面粉厂南边路口左转弯驶进公路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李兵兵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刘国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豫E×××××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被告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豫E×××××轿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如果不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况,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间接性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被告刘国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及限额内对原告李兵兵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2、原告损失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有效证据,本院依法核定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22530.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30元×27天)、营养费540元(20元×27天)、电车损失800元,上述共计24680.63元。本院认为,按照上述责任承担方式,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医疗费10000元,电车损失800元,剩余医疗费13880.63元,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9716.44元,共计20516.44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承担20516.44元赔偿责任之诉请,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其他诉请,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兵兵医疗费、电车损失共计20516.44元;驳回原告李兵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李兵兵负担25元,由被告刘国永负担313元,鉴定费用230元,由被告刘国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瑞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