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袁英俊与李程鹏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英俊,李程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142号原告:袁英俊,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程鹏,男,1981年3月3日出生,住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英俊诉被告李程鹏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英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