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熊明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忠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明忠,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辩护人宁岳峰,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明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霖,被告人熊明忠及其辩护人宁岳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熊明忠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QQ、微信等手段,从刘某1(已判决)、何某、段念(均另案处理)等人手中购买《出生医学证明》11张,并高价转卖给他人,共得赃款318897元人民币,非法牟利195129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明忠用昵称为“彤宝宝”QQ(21×××33)加入隆回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群,主动认识了隆回县卫生计划委员会专门负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的群管理员刘某1。自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熊明忠共支付刘某1人民币41768(4万元现金,1768元微信红包),从刘某1手中购买4张《出生医学证明》,通过QQ、微信在网上贩卖到北京、福建、江西、广州等地。共所得赃款165597元人民币,非法牟利123829元。1、2016年5月份的一天,熊明忠通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QQ群认识了北京的农某。因农某、杜秀琴夫妇结婚多年没有生育,但不符合收养条件。在2011年8月通过张永红领养了高作平的女儿狄天钥(后改名为农香),因抱领养无法办理上户手续。后农某加入一个专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群,熊明忠在群里主动与农某联系,并称他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聊天过程中,熊明忠为取得农某的信任,将之前帮其他客户办理好的一些《出生医学证明》发给农某看,并告诉农某以前帮西安的客户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已经成功在派出所上户,要农某打电话到他的客户,咨询办证情况。农某通过熊明忠提供的电话,咨询西安办了证的刘某2,刘某2证实确实花人民币23000元,用熊明忠为其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成功上户。于是农某答应在熊明忠手中购买一张《出生医学证明》,在谈价过程中,熊明忠借口补办往年出生证比现证难度大,要价40000元人民币,还要求必须先付人民币5000元的定金。农某答应后,将办理出生证的相关信息发给了刘某1,通过熊明忠提供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01,户名:侯某)打了5000元定金。熊明忠收到定金,并确认农某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后,在2016年7月份的一天,熊明忠联系刘某1要其帮忙制作打印一张北京户籍的新生婴儿姓名叫农香(农香,女,汉族,2011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9号1号楼3单元9号)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将相关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刘某1。刘某1收到信息后,通过隆回县政务中心回收的三张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从中抽取了一张作废的编号为P430166352《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熊明忠的发来的信息打印好,并私自盖上隆回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回收的“德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通知熊明忠过来取制作好的《出生医学证明》。后熊明忠到隆回县与刘某1见面,刘某1把制作好的《出生医学证明》交给了熊明忠,熊明忠当场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现金给刘某1。熊明忠拿到《出生医学证明》后,与农某联系,说《出生医学证明》已经办好,要农某帮他定飞机票到北京交易《出生医学证明》。2016年7月9日,农某帮熊明忠订购了一张7月10日到北京的飞机票。2016年7月10日,熊明忠与农某在北京市的一家酒店见面,第二天,农庆庄拿着在熊明忠手中购买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成功为农香申报户口。农香户口办好后,农某又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了人民币37000元给熊明忠。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DNA鉴定,支持高作平是农香的生物学母亲。2、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明忠通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QQ群认识福建莆田的陈某1。因陈某1儿子陈某2未生育小孩。2014年5月份,在福建莆田市芴石镇项社材顶社街捡了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小男孩,陈某1要陈某2、雷某夫妇抚养,后给该男孩取名叫陈某3。将出生时间定为2015年6月25日。陈某2、雷某夫妇一直想通过合法渠道帮陈某3在派出所登记上户,因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无法在派出所登记,也无法办理合法领养手续。2016年7月份,陈某1加入了一个专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QQ群,在群里陈某1发布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后来熊明忠主动与陈某1联系,双方咨询了相关信息后,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成交。陈某1向熊明忠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侯某)打了人民币3000元作为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定金,并将陈某3的相关信息发给了熊明忠。熊明忠收到定金后,又与刘某1联系,要刘某1再制作打印一张福建籍新生婴儿姓名叫陈某3(陈某3,男,汉族,2015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芴石镇顶社材顶蛾路449号)的《出生医学证明》。刘某1收到熊明忠发的相关信息后,通过隆回县政务中心回收的三张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从中抽取了一张作废的编号为P430166116(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熊明忠的发来的信息打印好,并私自盖上隆口县卫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通知熊明忠过来取制作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后熊明忠到隆回县与刘某1见面,刘某1把制作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交给了熊明忠,熊明忠当场支付人民币10000元现金给刘某1。熊明忠拿到《出生医学证明》后,于2016年7月27日,坐飞机到福建,与陈某1在芴石车站见面,熊明忠将制作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给陈某1看,要求陈某1将剩下的人民币2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后陈某1通知其儿媳雷某向熊明忠提供的账号(账号:62×××01,户名侯某)转款,因雷某当时卡上余额不足,最终只转人民币24597元,熊明忠收到款后返回了桂林。陈某1在熊明忠手中购得《出生医学证明》后,拿着《出生医学证明》同其儿子、儿媳一起在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芴石派出所成功为陈某3办理了上户手续。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DNA鉴定,不支持雷某是陈某3的生物学母亲,因陈某3是被检的,现无法核实陈某3的亲生父母。3、2016年7至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明忠通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QQ群认识一个自称叫“周某”的QQ好友,周某给熊明忠介绍了江西南昌的胡某1需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熊明忠以周某提供的信息与胡某1联系。胡某1、龚新字夫妇结婚多年,因生育原因多年没有小孩,后通过其亲戚冷秀兰介绍,领养了张某3、胡某2夫妇的女儿张某4(后改名龚某)。后来胡衍淇在QQ群与熊明忠联系,通过熊明忠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帐号62×××01预付了人民币30000元定金,后熊明忠亲自拿原替人做好的出生证明与胡某1见面,取得胡某1的信任。胡某1当场给熊明忠人民币20000元现金,又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了22000元。熊明忠又联系刘某1帮忙制作打印一张江西籍的新生儿龚倩合(龚某女,汉族,2012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701室)的《出生医学证明》。刘某1收到熊明忠发的相关信息后,通过下发给德铭医学的10张《出生医学证明》中抽取了一张编号为Q430115993《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熊明忠的发来的信息打印好,并私自盖上隆回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回收的德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通知熊明忠过来取制作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熊明忠租车到隆回县与刘某1见面,刘某1把制作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交给了熊明忠,熊明忠当场支付了了人民币10000元现金给刘某1。熊明忠拿到《出生医学证明》后到江西南昌将制作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交给胡某1夫妇。胡某1夫妇拿着熊明忠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成功为龚倩蓉在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滕王阁派出所办理户口。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DNA鉴定,支持胡某2是龚某的生物学母亲。4、2016年6至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明忠通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OQ群认识广州的李某。李某因怀孕有问题,其姐姐李艳华2016年5月25日生了二胎,男性,叫姚智杰(已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李艳华与李某商量,将姚智杰落户到李某丈夫简某广州户口的名下,并将姚智杰改名叫简皓龙。李某通过QQ群与熊明忠联系,双方谈好以人民币24000元价格成交。李某分两次(一次5000,一次19000元向熊明忠提供中国建设银行转人民币24000元现金。熊明忠收款后,又联系刘某1帮忙制作打印张广东籍的新生儿(简皓龙,男,2016年8月1日12时20分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刘某1收到熊明忠发的相关信息后,通过下发给德铭医学的10张《出生医学证明》中抽取了一张编号为Q430115994《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熊明忠的发来的信息打印好,并私自盖上隆回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回收的德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通知熊明忠来隆回。熊明忠到隆回县与刘某1见面,刘某1把制作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交给熊明忠,熊明忠当场支付人民币10000元现金给刘某1。熊明忠拿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联系了李某,双方约好在湖南怀化沅陵见面,见面后熊明忠将《出生医学证明》交给了李某。后因《出生医学证明》地址打印错误,李某、简某夫妇将打错的《出生医学证明》通过顺丰快速寄给了刘某1,案发后该证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DNA鉴定,支持李艳华是简皓龙的生物学母亲。二、2016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被告人熊明忠以每张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在广西桂林市的何某手中购买5张《出生医学证明》。通过QQ及微信等方式以每张人民币18000元至23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到内蒙古、山西、河南、陕西、福建等地.共得赃款111300元人民币,非法牟利46300元。1、2016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熊明忠通过00群认识在上海工作的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的张某1。张某1与妻子乐祥风2011年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小孩,2015年6月份抱养了河南南阳市内乡县陈某4、王某3夫妇的三女儿,后取名叫张若涵,但小孩无法在派出所登记上户。2016年2月份,张某1在出生医学证明群看到熊明忠发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后便与熊明忠取得联系。双方了解基本情况后张某1以人民币18300元的价格要购买一张《出生医学证明》。熊明忠要张某1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支付购买《出生医学证明》费用,张某1通过熊明忠提供的淘宝账号“彤3鲳423998”以人民币18300元拍的一个包。张某1付款后,将需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发给了熊明忠,熊明忠再联系了何某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在何某手中购买了一张已经打印好的编号为P430323938《出生医学证明》。熊明忠购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再联系张某1,于2016年4月1日乘飞机到上海浦东机场,双方在机场见面后,熊明忠将《出生医学证明》交给张某1并要张某1在第三方支付确定付款。张某1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后,通过淘宝第三方支付确定了付款。熊明忠收到款后返回桂林。张某1拿到熊明忠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后,于2016年4月11日在河南省息县公安局关店淞派出所成功上户。2、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明忠通过QQ群认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赵某1。赵某1与其妻子高燕结婚多年无小孩。2016年2月经人介绍抱养了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周建明、张某2夫妇的儿子赵某2、后改名赵某3。因无法用以前的《出坐医学证明》落户到赵某1户下.2016年3月份,赵某1通过QQ群联系熊明忠。双方谈好以人民币20000元价格买卖一张《出生医学证明》,赵某1先支付人民币5000元定金。2016年4月2日,赵某1通过熊明忠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账户62×××01,户名候明某)在ATM机向该账号转了人民币5000元定金。2016年4月10日,熊明忠又联系赵某1,要其通过淘宝网拍一个包包。以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支付人民币15000元购买《出生医学证明》。赵某1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15000元后,熊明忠又以其户籍地址太长,需要技术处理,要求再加人民币5000元,赵某1不同意,最后同意再加人民币4000元达成交易。赵某1通过其妹妹的兴业银行账号(62×××12)向熊明忠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账号62×××01,户名侯某)转入人民币4000元钱。熊明忠收到钱后,联系何某,将赵某1所需要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给了何某,并以人民币13000的价格在何某手中购买一张编号为P430323939《出生医学证明》。熊明忠在何某手中拿到证后在桂林通过顺丰快递给赵某1。赵某1收到后,在内蒙古达拉特旗公安局王爱召派出所为赵某3办理了上户手续。3、2016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熊明忠通过QQ群认识陕西省西安市的刘某2,刘某22009年与其丈夫刘勇登记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小孩。2016年3月抱养了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畅某、殷奶库夫妇的女儿畅美洁,后改名刘美洁。因刘美洁系抱养,无法用以前的《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到刘某2户下。刘某2与熊明忠谈好以人民币23000元价格买卖一张《出生医学证明》,刘某2先支付人民币5000元定金。刘某2通过熊明忠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账户:62×××01,户名侯某)转了人民币5000元定金。熊明忠收到钱后,联系何某,将刘某2所需要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给了何某,并以13000元的价格在何某手中购买一张编号为P430323935《出生医学证明》。熊明忠在何某手中拿到证后,电话告诉刘某2,要刘某2帮他订购机票到西安。第二天,熊明忠陪同刘某2带着编号为P0323935《出生医学证明》成功的在王寺派出所为刘美洁上户。上户好后刘某2通过熊明忠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01,户名侯某)在ATM机上将剩余的购买《出生医学证明》款人民币18000元转给了熊明忠。4、被告人熊明忠以同样的方式在QQ群认识山西省的饶怀玉、福建莆田涵江区的吴某。熊明忠以人民币13000元每张的价格购买两张《出生医学证明》,分别以人民币23000元每张的价格卖给山西的饶怀玉、福建的吴某。三、2016年1月份,被告人熊明忠通过QQ群认识北京市西城区的武某1,武某1于1997年与曹某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小孩。2015年3月抱养了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王某2的双胞胎小孩。后取名武某2(男)、武某3(女)。因无法落户,便和熊明忠谈好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买二张《出生医学证明》,并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出生证。2016年1月下旬,武某1、曹某夫妇到广西桂林与熊明忠见面。之后熊明忠带着武某1、曹某到桂林市永福县找到段念。段念要求熊明忠先支付人民币17000元定金,《出生医学证明》办好后再付人民币5000元。因武某1、曹某夫妇不同意,后来熊明忠垫付了人民币17000元给段念。在段念提供了两张盖好公章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登记了武某1、曹某的相关信息。之后将该表交给武某1、曹某夫妇,要其自己到永福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武某1、曹某夫妇在永福县妇幼保健院成功地办理了两张《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分别是P450770512和P450770511)后,武某1通过熊明忠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5)转了42000元人民币的购买《出生医学证明》款。2016年1月27日,武某1拿着在永福县妇幼保健院办理的两张《出生医学证明》,在北京市公安局三间房派出所为武某3、武某2成功办理了上户手续。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明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承诺书,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入库单、领取登记表、签发花名册等书证;证人刘某1,候明某、孙某,奉文共,刘柏,夏龙辉,陈展平,李志,农某,张秀英,张永红,雷某,陈某1,胡某1,胡某2,冷秀兰,李某,李艳华,简某、张某1、桑某、赵某1、张某2、刘某2、畅某、武某1、王某1、王某2、何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明忠为获得非法利益,买卖《出生医学证明》,非法获利195129元,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明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熊明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明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二、追缴被告人熊明忠的违法所得195129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教书审 判 员 谭显桃人民陪审员 范金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