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加平、陈永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加平,陈永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5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爽,女,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姣,女,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加平,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成,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明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周加平、陈永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明物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申请追加沈阳市大东区自来水公司为被上诉人;3.诉讼费用由周加平、陈永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我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水表属于业主私人财产,与物业公司无关。二、我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三条至第十二条明确约定了我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本案与我公司无关。三、我公司接到业主报修后,及时赶到现场并进行处理,行为合理,并无不当。四、《沈阳市城市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含总水门)和总水门以外的供水管网、附属设施、计量水表的养护和维修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居民用户的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至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并出资维修;属于个人产权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维修,已缴纳维修基金的从维修基金列支……。本案应由供水公司承担责任。五、共用部位是指不只一户业主使用。水表虽然不在业主室内,但不属于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且我公司在事发第一时间及时到现场进行了沟通,且我公司提供的交接班记录也明确证明我公司及时进行了处理,我公司已尽到沟通协调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周加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我方接到邻居陈永成和黎明物业的电话后,立即作出配合反映,同意关闭水阀,避免继续漏水。陈永成辩称,听到楼上水声立即报修,当时12月份天气寒冷,供暖公司检查后发现不是暖气管线的问题,黎明物业检查后说是水表爆裂,我方要求物业人员关闭水阀,物业人员说水阀关不严,单元门口应该有进户总水阀,不知是否因为天气非常冷,物业人员没有关闭总水阀,水一直冲到我家顺着墙壁缝到处渗漏,满屋子都是水,直到第二天上午10点半自来水公司来人将水表更换才停止漏水,一共流了14、15个小时。给楼上邻居周加平打电话,说在外地旅游回不来,找到黎明物业说不管,没有办法我方才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客观公正,我方服从。陈永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周加平、黎明物业将我家墙壁恢复原状;2.周加平、黎明物业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永成居住在沈阳市大东区东建街109-8号(108)建筑面积为102.47平方米,该房屋为陈永成与妻子张鹤莲夫妻共有,由黎明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周加平系沈阳市大东区东建街109-8号(308)业主。2016年12月30日8时许,周加平居住房屋的水表发生爆裂,将陈永成家墙面、棚顶冲泡。另查,周加平家水表位于走廊内,并非在周加平房屋户内。发水当晚22时许,黎明物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但阀门损坏无法关闭阀门,第二日早10时许,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水表更换,跑水停止。跑水造成陈永成房屋,北面墙整个墙面、棚顶及一楼卫生间墙皮脱落、开裂、壁纸被泡。再查2016年11月1日,沈阳市大东区林韵春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陈永成与黎明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约定物业公司对共用部位、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水表所处位置为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至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之间,属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依据物业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现水表爆裂造成陈永成房屋被泡受损,应由黎明物业对陈永成房屋被泡部位进行维修。判决:一、黎明物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内对陈永成居住的沈阳市大东区东建街109-8号(108)建筑面积为102.47平方米房屋进行维修(维修包括北面墙整个墙面、棚顶及一楼卫生间墙皮脱落、开裂、被泡壁纸);二、驳回陈永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黎明物业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黎明物业是否应当承担水表的维修养护责任。本案系因周加平房屋进户水表被冻裂,造成楼下陈永成房屋被泡受损,水表位置在单元楼道的共用设施箱内。依照《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户总水表(包括水表)以外的管道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故黎明物业提出供水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根据黎明物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黎明物业对涉案园区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承担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其中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黎明物业提出因周加平房屋没有供暖家中无人导致水表被冻裂的主张,因水表并非位于周加平房屋入户门内,故不能证明周加平家中是否供暖与水表被冻裂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水表位于单元楼道的共用设施箱内,故仍属于物业公司承担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范围内,黎明物业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黎明物业对陈永成房屋被泡受损部位进行维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卓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单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金玲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