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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潘建德、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德,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潘建德,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被执行人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江滨路9、10号。法定代表人罗小玉。潘建德与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0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建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中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建德在指���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武鸣县御宝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建德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