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祖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祖学,毛元姣,黄家平,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尚微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844号申请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毓秀东大道259号。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毛祖学,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申请人:毛元姣,女,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申请人:黄家平,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申请人: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毛元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朗尚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C区714号。法定代表人:毛祖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0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毛祖学、毛元姣、黄家平、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朗尚微系统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晏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