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62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云南琛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宏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琛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文山宏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365号申请人:云南琛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梅,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XXX。地址:XXX。被执行人:云南文山宏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邵自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XXX。本院在执行云南琛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宏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6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文山宏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30000元、诉讼费298元及执行费35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文山宏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公司账户、车辆、房产及机器设备等财产分别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及砚山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云HG43**号汽车。被执行人承诺复产后才有能力支付本案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宜郿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繁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