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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鸿成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鸿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182号罪犯李鸿成,男,1989年9月6日出生,侗族,出生地贵州省黎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鸿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二少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鸿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李鸿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鸿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对罪犯李鸿成减刑七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5月8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1次嘉奖评定)。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欠产累计被扣6分:2015年2月28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5年3月30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5年7月31日因欠产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鸿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鸿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