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姚敏与胡国忠、第三人佳木斯市启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敏,胡国忠,佳木斯市启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635号原告:姚敏,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桦川县。委托代理人:孟令智(系原告丈夫),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桦川县。被告:胡国忠,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桦川县。第三人:佳木斯市启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葛安祥,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秀欣,女,公司职员。原告姚敏诉被告胡国忠、第三人佳木斯市启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姚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敏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