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0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弘南中医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南中医研究院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0432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被告:北京弘南中医研究院,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号楼814。法定代表人:丁云鹏。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弘南中医研究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献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克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