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梓涵与王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涵,王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755号原告:王梓涵,女,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张立谦,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被告:王琛,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辛集市人,现住辛集市,原告王梓涵与被告王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梓涵的委托代理人张立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梓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以王琛名下翼豹牌,车号为冀A×××××的小汽车作担保,并将该机���车登记证书抵押给原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每月支付利息。被告收到款后,出具了收款收条,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托,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及收到条一份;2、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往来信息结果表一份。被告王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人:王琛,身份证号:,……出借人:王梓涵,身份证号:。王琛向王梓涵借款200000元,(大写金额)贰拾万元整,以王琛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房产、财产及工资和斯巴鲁汽车作为抵押。约定利息为月息3%,每月付息,借款时间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1月23日止。……借款人:王琛,……出借人:王梓涵,2014年10月24日”。同日,被告王琛为原告出具收到条。利息给付至2017年1月24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有借款合同、银行转帐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给付期间应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利率按月息2%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梓涵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给付期间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利率按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