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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天清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清,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147号原告陈天清,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997506。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清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清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天清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