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龙与郭可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郭可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被执行人:郭可彦,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郭可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可彦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龙借款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申请执行费1265元,但被执行人郭可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陕0522财保字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可彦所有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可彦所有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姚君莉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