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兰会、孙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兰会,孙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68号申请人郭兰会,女,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孙伟,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郭兰会与被申请人孙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兰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孙伟所有的鄂S×××××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兰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孙伟所有的鄂S×××××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红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