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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孟某某、党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孟某某,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党某,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孟某某给付申请人魏某某案件款32650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孟某某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