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赵飞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832号申请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住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法定代表人王义禄。被执行人:赵飞,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海国际社区。在执行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赵飞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发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底给付1.5万元,剩余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