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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小红、孙大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红,孙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女1973年4月8日生,身份证号雄362422197304080026,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孙大兵,男,1975年5月13日生,住吉水县。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李小红与孙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孙大兵应支付申请人李小红案款50525元,承担执行费657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118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孙大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民初1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凌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