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杨耀军与田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军,田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3907号原告:杨耀军,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田坤,男,现年39岁,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杨耀军与被告田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杨耀军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纠纷已协议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耀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450元由原告杨耀军负担,退付原告杨耀军1150元。审判长常喜娥人民陪审员曲建军人民陪审员王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侯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