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寇囤良、王东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囤良,王东霞,刘增强,焦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寇囤良,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王东霞,女,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刘增强,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焦凤娟,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2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焦凤娟所有位于任丘市文化北道东侧开发的“梅园新村”8号楼5单元2102室商品房。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河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