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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寇囤良、王东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囤良,王东霞,刘增强,焦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寇囤良,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王东霞,女,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刘增强,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焦凤娟,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2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焦凤娟所有位于任丘市文化北道东侧开发的“梅园新村”8号楼5单元2102室商品房。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河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