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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执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浙江申请执行漯河市四海工业用呢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浙江,漯河市四海工业用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监6号申请执行人杨浙江,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生,住河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漯河市四海工业用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区。法定代表人应时雨,该公司负责人。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杨浙江申请执行漯河市四海工业用呢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豫1104执255号],于2017年5月23号报请本院将上述案件指定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至今未能依法执结,为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案件依法公正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案件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执255号案由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一  帆审判员 吴  波  宁审判员 汪  立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焕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