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孝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吴某,性别:××,××族。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长 裴治文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吕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