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郑志江与苏云祺、张建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江,苏云祺,张建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137号原告:郑志江,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红,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兰,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云祺,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张建云,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主要负责人:柯绿苹,总经理。原告郑志江诉被告苏云祺、被告张建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郑志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志江与被告苏云祺、被告张建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郑志江撤诉。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经批准免收取2107元,应收取100元,由原告郑志江负担。审判员 梁惠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梅玲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