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陶英鸾、韦黎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英鸾,韦黎平,韦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陶英鸾,女,1939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申请执行人韦黎平,男,200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法定代理人:黎世叶,女,1978年10月11日,汉族,住海南省乐黎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黎明,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志江,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陶英鸾、韦黎平与韦志江生命权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英鸾、韦黎平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202268.2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陶英鸾、韦黎平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陶英鸾、韦黎平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陶英鸾、韦黎平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陶英鸾、韦黎平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陶英鸾、韦黎平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陶英鸾、韦黎平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陶英鸾、韦黎平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韦志江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执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志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