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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733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孟某,女,1975年1月5日出生,现住址。李某与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冠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宇            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