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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智凌服饰有限公司与陆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智凌服饰有限公司,陆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507号原告:东莞市智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高英村松仔路**号昌本科技园*栋*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XH315。法定代表人:王小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默淑恒,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芸,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水平,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东莞市智凌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雷 瑟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淦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凤英游舒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