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晋江市天益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建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晋江市天益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建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773号原告: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兴坪大洲后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264386934。法定代表人:陈友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良,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天益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东石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336222101。法定代表人:张赞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添禄,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平,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天益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建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晋江市天益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建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晋江市天益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林建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53元,减半收取计5726.5元,由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