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黎相福与何永康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相福,何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74号申请人黎相福,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何永康,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黎相福与何永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黎相福与何永康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何永康于2017年5月24日支付了申请人人民币239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