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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彭瑶与被告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瑶,江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555号原告:彭瑶。被告:江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瑶与被告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瑶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瑶撤回对被告江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彭瑶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思培 搜索“”